(一)托幼機構采光和照明隨機抽檢
按照《關于印發2021年上海市衛生健康隨機監督抽查工作計劃的通知》(滬衛監督〔2021〕11號),各區在本區隨機監督抽檢任務清單中的托幼機構中隨機抽取,抽檢數量不少于轄區持有辦園許可證托幼機構總數的5%,不足5所的全部抽檢。按照《關于印發上海市開展2019年托幼機構、校外培訓機構、學校采光照明隨機抽檢工作的通知》(滬衛監督〔2019〕18號)已完成抽檢且所抽檢項目符合要求的,本年度不再納入抽檢范圍。
(二)校外培訓機構采光和照明隨機抽檢
各區衛生健康委根據教育行政部門提供的本區持有辦學許可證校外培訓機構底數(按教學點計),進行隨機抽取(2019年已完成抽檢且所抽檢項目符合要求的校外培訓機構,本年度不再納入抽檢范圍)。抽檢對象的數量不少于轄區持有辦學許可證校外培訓機構總數的5%,不足5所的全部抽檢。
(三)學校采光和照明隨機抽檢
學校采光和照明抽檢按照《關于印發2021年上海市衛生健康隨機監督抽查工作計劃的通知》(滬衛監督〔2021〕11號)執行。
(四)抽檢任務清單
各區抽取形成本區托幼機構、校處培訓機構采光和照明隨機抽檢任務清單,并應當于7日內將抽檢任務清單報至市衛生健康委。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匯總本市托幼機構、校外培訓機構、學校采光和照明隨機抽檢任務清單,并抄送市教委。
隨機抽檢任務清單一旦形成,原則上不得調整,如在現場抽檢時發現抽檢對象已經歇業、注銷等原因無法完成檢測任務的,要立即告知市衛生健康委,由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市衛生健康委監督所對該區抽檢任務進行調整。
二、抽檢內容及參照技術標準(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