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19年5月,惠州市衛生監督所執法人員到惠州市區內某小學開展2019年度國家雙隨機監督檢查工作,執法人員隨機抽查該小學的幾間教室發現,其中有兩間教室只安裝有4盞照明燈,均無燈罩吸頂安裝;兩間教室課桌椅只設有一種型號且不可調節高度。經詢問學校校長和總務處主任了解,均承認學校這兩間教室的教室照明和課座椅設置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某學校兩間教室照明、課座椅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衛生執法人員依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給予學校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學校對衛生執法人員的行政處罰以不認同處罰決定為由,拒絕簽收處罰文書。衛生執法人員根據《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第四十八條規定,在教育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見證下,由衛生執法人員簽名確認,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留置送達,行政處罰生效。
釋法評述
一、本案是一起學校教室采光、課桌椅設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而進行立案查處的案件。要準確認定本案違法事實,首先要清楚國家法律法規對學校教學環境的相關規定:
《國家學校體育衛生條件試行基本標準》對教室照明設置規定:1.課桌面和黑板照度應分別不低于150LX和200LX,照度分布均勻。自然采光不足時應輔以人工照明;2.教室照明應配備40瓦熒光燈9盞以上,并符合節能環保要求。燈管宜垂直于黑板布置。教室照明應采用配有燈罩的燈具,不宜用裸燈,燈具距桌面的懸掛高度為1.7-1.9米 ;3. 黑板照明應設2盞40瓦熒光燈,并配有燈罩。